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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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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是指符合危险物品规则对包装最低要求的容器及其为实现其包容作用所需的其他构件或材料的集合体。

(一)运输包装分类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主要介绍两种分类方法,即按危险货物种类分类和按容器类型分类。

1.按危险货物的种类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被分为9大类,20个小项。它们的包装按其种类可分为6类:

首先是通用包装。它适用于第孰4 ,5 ,6类危险货物和第1,8类中的某些货物。

其次是爆炸品专用包装。在爆炸品之间都不能相互替代使用这类包装。适用于某种爆炸品的包装设计必须与该爆炸品的生产设计同时进行,同时被批准,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是气瓶。它是第2类危险品的专用包装。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能承受很高的内压,所以又称作耐压容器。其设计、选材、制造、使用、维护、维修、检验、标志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局人事司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危规》中相应包装说明所述要求。

第四是放射性物品包装,专用于盛装各种放射性物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有专门规定。对这类包装的具体规定见第七章。

第五是腐蚀性物品包装。由于不同的腐蚀性物品对不同材料的腐蚀作用千差万别,所以各种材料的各种形式的包装几乎都被使用在腐蚀品中,而对于某种特定的腐蚀品只能用某种材料的包装,又是专一的。

最后一类是一些特殊货物的专用包装。在第3,4,5,6大类危险品中,也有一些货物由于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专门包装,例如碱金属(钾、钠等)专用包装,黄磷专用包装等。

2.按容器类型分类

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包装容器的类型可分为桶类、箱类、袋类等。这些包装的材质、形状均有所区别,各有优缺点。

(二)包装的标志和使用

标志分为标记和标签,其中标记4个,标签26个,其图形分别表示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

1.标记

(1)危害环境物质和物品标记(图1-7-2-22)

(2)方向标记(图1-7-2-23)

(3)高温运输标记(图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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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签

危险货物包装标签图形和危险货物标记相同,须符合标志的规定(见本节的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编号)。

3.标志的尺寸(表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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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标志的使用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2)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 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6)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